如何核實是否屬于VOCs 物料?
——常溫下(20℃)蒸汽壓大于等于10 Pa 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常壓下(101.3 kPa)沸點小于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
——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揮發性特征的有機化合物。
——可通過化學手冊、安托因方程、網絡查詢等工具,確定蒸氣壓或沸點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②對于混合物,按VOCs 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判斷是否屬于VOCs 物料。
——根據物料組成及配方,符合①中條件的有機物質,質量加和占比大于等于10%。
——有產品質量標準規定的(如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按照產品標準規定的VOCs 含量檢測方法,測得的揮發性有機成分的總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
——對于含VOCs 廢料(渣、液),可采用《工業固體廢物采樣技術規范》(HJ/T 20—1998)、《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固體廢物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 質譜法》(HJ 643—2013)、《固體廢物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頂空- 氣相色譜法》(HJ 760—2015)等關于固體廢物采樣、制備、揮發性有機物測定的標準、規范,確定含VOCs 廢料(渣、液)中VOCs 含量。
③對于有機聚合物材料(塑料母粒、膠粒膠塊等),直接認定為VOCs物料。
企業應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輔材料的檢測報告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數據,以及產品說明書等,按企業實際配比計算施工狀態下的物料VOCs 含量。在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要求企業確認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VOCs 含量,便于開展后續環境管理工作。環保人員可根據企業原輔材料出入庫清單,進行現場核實,如無法提供相關信息證實VOCs 質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認定為違法行為。環保人員也可現場采樣,經第三方實驗室分析確定VOCs 含量。